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重庆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市级项目支出管理,包括市本级项目支出和市对区县补助的项目支出预算(定向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的管理。
第三条〔内容〕 市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根据国家及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要求,结合主管部门职责及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行政事业单位向管理服务对象直接支付的补助或补贴,以及向社会提供服务发生的成本性开支,作为项目支出管理。
第四条〔原则〕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市级预算单位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应充分考虑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结转资金和其他收入等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二)政策导向原则。预算项目的选择要以中央和市级战略发展规划、经济社会政策为导向,以相关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依据,优先保障重点项目。
(三)科学论证原则。对申报的项目在进行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的基础上,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级次进行排序。预算项目的设立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严格审核,与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相衔接,强化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
(四)分类分级管理原则。市级项目支出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市级项目以一级项目为索引,逐级细化至底级项目。
(五)全流程管理原则。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对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执行、决算、监督和绩效管理等,实行全流程管理,纳入预算安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取。对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项目的执行过程或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项目执行效果评价有机结合的绩效评价机制。
第五条〔权责〕 项目支出预算由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市级项目支出预算草案,组织监督市级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对重大项目实施专项绩效管理等。
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负责编报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实施本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项目支出预算执行和绩效等管理。
预算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绩效等管理。
第二章 项目库管理
第六条〔项目库〕 项目库是指通过项目管理应用软件,对项目支出进行规范化、程序化和动态化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项目库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由市财政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计算机应用软件,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所有市级项目支出预算均以项目库为平台进行管理。
第七条〔分级体系〕 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市级财政项目库。
(一)单位项目库: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科学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主管部门对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将符合部门要求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市级财政项目库: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
单位项目库由预算单位负责管理,部门项目库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项目库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八条〔分类体系〕 项目库内所有项目按统一分类体系管理。
(一)项目按照具体的支出用途分为一般性项目和重点专项项目。一般性项目,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行业特点,需要安排用于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需要的项目。重点专项项目,特指按照中央和市定工作部署,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落实到特定事项、特定对象的,非行政成本类的项目。
(二)项目按照立项时间不同分为延续性项目和新增性项目两种类别。延续性项目,指以前年度已批准纳入预算、并已确定需在本年度或以后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新增性项目,指本年度新增的需列入预算安排的项目。
(三)项目按照实施期限分为常年性项目、阶段性项目和一次性项目。常年性项目,指为履行常规性工作职能而在每个预算年度持续发生的项目。阶段性项目,指经批准并已明确分年度预算,需在本年度安排预算的项目;阶段性项目必须明确项目的起止年限,未经批准,部门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名称、内容。一次性项目是指在预算年度内一次性安排完成的项目。
第九条〔开放机制〕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预算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经论证后编报项目,实时或定期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核通过后纳入部门预算项目库,作为部门预算备选项目。财政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定期审核式管理。
第十条〔排序机制〕 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在项目的申报、审核、预算安排环节,应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当年财力状况,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对项目进行排序。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项目设置规则〕 市级预算项目要体现市级支出责任,通过科学规范设置项目,集中反映部门主要职责。在保障运行维护合理需要的前提下,突出重点,保障市委、市政府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支出的需要,避免交叉重复。
一级项目按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设立,并由主管部门作为项目管理主体,每个一级项目通常包含若干二级项目。一级项目要有明确的名称、实施内容、支出范围和总体绩效目标,严格控制项目数量,项目名称、实施内容和支出范围等在年度间保持相对稳定。一级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财政局核准后设立。
二级项目由具体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部门的有关要求,自主设立。二级项目要与对应的一级项目相匹配,有充分的立项依据、具体的支出内容、明确合理的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条件〕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法定行政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绩效目标明确、组织实施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科学合理,并经过充分的研究论证,具有实施条件的项目。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履行特定立项审批的项目,如节庆论坛会展活动、基本建设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等,必须履行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
(六)对国家相关部门处理处罚过的项目不予立项。
对市委、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重大项目支出、国家有关部委明确要求组织实施的项目、可以预见并必须安排的项目,主管部门应优先组织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规模〕 主管部门申报的下一年度项目支出年初预算总额,应控制在市政府确定的预算支出规模要求内。
第十四条〔申报文本〕 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申报当年预算时,应按照市财政局规定,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应当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时间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报程序〕 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实行逐级申报制度。
(一)预算单位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一级项目,结合本单位实际需要,编报明细项目。
(二)主管部门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汇总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申报项目,并组织开展审核评估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主管部门按轻重缓急对项目进行排序,编报部门项目支出预算报送市财政局。
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与经费相匹配”的原则确定项目预算单位,不得将应由本级承担的项目列入下级单位预算,或将应由下级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本级预算,也不得将应由行政单位承担的项目列入事业单位预算。
第十六条〔滚动管理〕 项目应当在排序基础上实行滚动管理,并与部门中期规划相衔接,分年度编制项目支出预算。
(一)项目应当有明确的实施周期。实施周期应与国民经济发展规划、部门或行业发展规划的期限相适应,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项目到期后需继续安排的,应按程序重新立项。
(二)主管部门应定期开展项目清理工作。对一次性项目和执行年限到期的阶段性项目予以清除;对到期后需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视同新增项目,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申报。对阶段性项目,要严格按照立项时核定的分年度预算逐年编报。
(三)主管部门要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从上年度已批复项目中,确定下年度预算需继续安排的跨年度支出项目。在编报跨年度支出项目预算时,项目的名称和使用方向不得变动,将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支出预算。
第四章 项目预算审核
第十七条〔部门审核重点〕 主管部门对相关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应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申报项目是否符合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单位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绩效目标设置是否规范有效。
(三)立项依据是否充分。
(四)实施计划是否可行。
(五)支出计划和资金筹措方案是否合理。
(六)项目内容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
(七)项目申报文本是否规范,所附依据是否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财政审核重点〕 市财政局对主管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和部门发展规划。
(二)绩效目标、立项依据、实施计划、支出需求以及筹资方案等是否合规、合理。
(三)预算总额是否符合限额要求,是否与财力可能相匹配。
(四)是否按规定格式填报,是否按要求进行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是否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预算,相关附属材料是否齐全等。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对于不符合有关要求的项目,可以进行调整并注明审核意见,或退回上一环节并注明原因,并指导督促相关单位重新规范填报。
第十九条〔公开评审〕 市财政局根据《重庆市市级预算公开评审办法》要求对纳入年初市级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预算公开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将项目支出纳入预算。
第五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二十条〔编制批复〕 市财政局根据年度财力状况、预算公开评审结果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支出预算,列入市级部门年度预算。市财政局对市级部门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市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批复后执行〕 市级部门要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并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不得自行调整。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内容、预算金额、具体用途、预算科目以及项目进度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滞留、挪用项目预算资金。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项目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变更或调整。
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编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项目,应当编制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并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资金拨付〕 项目支出预算应实施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单位根据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执行进度,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支出用款计划。市财政局审核用款计划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办理拨款。部门项目支出预算中,凡未细化或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的,市财政局一律不办理拨款。
第二十四条〔项目细化〕 主管部门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应在预算执行年度的9月底之前,商市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全部予以细化。超过上述时间仍未细化的项目资金,一律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使用,并相应核减有关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主管部门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年初未细化到使用单位和具体用途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与决算〕 项目完成后,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项目决算,并将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逐级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结转管理〕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应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度终了后,除国家、市政府明确规定外,部门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由市财政局统一收回,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项目预算变更
第二十七条〔项目调整〕 项目支出预算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一般性项目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重点专项项目按市级重点专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项目新增〕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申请的新增项目,按程序审批后纳入财政项目库实施。其中:一般性项目由主管部门、预算单位以正式文件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重点专项项目按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项目备选〕 主管部门、预算单位申请的调整或新增项目,限于财力空间无法当年调整或追加安排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却有必要实施的,纳入财政项目库,在编制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时备选。
第三十条〔资金筹措〕 调整或新增项目的资金来源,优先在部门年初预算尚未细化的额度内调剂解决,确需追加安排的,由市财政局提出筹资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调整预算〕 变更项目支出预算,涉及调整预算的,应依法履行调整预算程序。
第七章 项目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绩效管理内容〕 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将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和所有市级预算单位。
第三十三条〔绩效管理权责〕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分工负责绩效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部门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制定绩效管理制度和办法;随同市级预算审核、批复绩效目标;抽查绩效自评结果,对重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开展部门预算管理综合评价;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绩效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上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按市财政局批复的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至项目单位;开展绩效监控;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并抽查自评结果,按照有关要求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评价,完成部门预算管理综合自评;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绩效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完成绩效监控,开展绩效目标自评和部门预算管理综合自评,按要求应用评价结果。
第三十四条〔绩效目标管理〕 预算编制时,预算单位应同时编制项目绩效目标,设置绩效指标,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公开评审要求,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随项目预算批复下达。
第三十五条〔绩效监控〕 预算执行过程中,主管部门、预算单位应对资金和绩效目标运行情况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纠正绩效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财政局报送监控情况。对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十六条〔绩效评价〕 预算执行结束后,资金使用部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核实自评结果,并会同第三方机构对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主管部门、预算单位还应按要求完成部门预算管理综合自评,市财政局汇总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以及预算单位应当加强项目支出过程控制,对项目资金使用、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及时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结果应用〕 市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应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建立绩效评价结果、监督检查结果、审计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机制。市财政局应向市政府、市人大报告绩效管理工作情况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主管部门应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向社会公开绩效目标和评价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参照执行〕 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对外经济合作或援助以及对重点企业或项目的贷款贴息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区县执行〕 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