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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安全知识学习资料
2017-05-08 00:00   审核人:

一、大学生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例分析

(一)追求享乐心理

这是大学生中较为普通的一种心理现象。在校大学生没有经济收入,但一些人往往又追求高消费、摆阔气,整天想着不劳而获,做人上之人。这类大学生的家庭条件往往并不困难,但他们追求高消费,享乐成了优势需要,一旦手头“吃紧”,向家里伸手又难以满足时,便产生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动机。

[典型案例] 某重点大学学生高某其父母皆为工薪阶层,入学不久他找了女朋友。起初,家里每月给的600元的生活费完全可以应付每个月的生活开支。但是,从第二学期开始 他经常带着女朋友出入宾馆、饭店,600元的生活费显得捉襟见肘。于是,他整天与朋友一起潇洒之后想得最多的就是怎样能弄到钱。2001年5月的一天,他 同寝的李同学亲戚给他捎来2000元,还未来得急存入银行,便被高某盗走。案发后,高某被开除学籍,同时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案例解析] 高某追求享乐的心理需求,导致了他犯罪行为的发生。据资料显示,目前大学生盗窃行为主要原因都是追求享乐。

(二)打击报复心理

大学生正处于心理成熟的过渡期,看问题缺乏全面性,对困难和挫折缺乏想象力,有较强报复心理。有的人恋爱不成而生恨,有的人被对方非礼后千方百计寻求报复,有的人仅仅因为一两句话或一点小事,就认为被对方侮辱便想伤害对方。

[典型案例] 吉林省某高校学生江某下课后与女朋友一起回寝室,迎面走过来的同专业男同学刘某看了女朋友一眼,江某大为不快,与刘发生口角,进而殴打在一起。在两人撕打过程中,江觉得没占到便宜,在女朋友面前很没有面子,后又回到寝室拿来一把水果刀,将刘某刺伤,造成重伤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时被学校开除学籍。

[案例解析] 由报复心理引发的犯罪在青年人违法犯罪中占较大比例。江某即属于报复心理很强的一类人。大学生青春年少,血气方刚,对事情缺乏忍耐,动辙报复于人而酿成终生大错,小不忍则乱大谋,自古成就大事者,必先学会忍。否则,你报复我,我再报复你,那世界将永无宁日。

(三)寻求刺激心理

大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求知求新欲望,但如果在求知求新过程中低级的情绪体验—寻求刺激成为优势需要时,往往会迎合那些情调低下的东西或满足自我畸形的求新求奇的心理,而形成不正常的寻求刺激心理。

[典型案例] 南京某高校一位女大学生煞费苦心设计作案手段实施盗窃。每每盗窃成功后,又将盗来的物品精心销毁或遗弃。被捕后她坦言:“我模仿警匪片中的情节,每次作案时都很有成就感,特别刺激”。

[案例解析] 该女同学为满足享受刺激的心理需求而触犯国家法律,一方面反映出其法律观念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她极其稚嫩和为享受刺激而苦心设计刺激的不健康心理状态。这是一起典型的由心理问题而引发犯罪的案例。

(四)逆反心理

这是一种故意对对方的要求采取相反的态度和言行的心理状态。青年学生中常会出现的个别人“不受教”、“不听话”,与教师“顶牛”、“对着干”现象。这种与常理背道而驰,以反常的心理状态来显示自己的“非凡”、“高明”的行为,往往来自“逆反心理”。

[典型案例] 某高校学生王某家庭经济富裕,在学生中间很有优越感,平时对辅导员或班级干部的要求、号召一向不太买账。有一天,下课后他故意从写有“禁止穿越草坪”处穿过。校园管理人员上前阻止,他不但不听从劝阻,反而殴打管理人员,致使该管理人员 左眼失明。王某因此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解析] 王某有禁不止,明知故犯,以此来显示自己非同一般,多么了不得,这是典型的逆反心理在作怪。作为大学生违反学校规定,故意践踏草坪实属不该,故意伤害他人更是法律所不容,其中的教训值得吸取。

(五)嫉妒心理

嫉妒心理是面对他人的某种优势而产生的不愉快的情感,它俗称“红眼病”。这是对别人的优势以心怀不满为特征的一种不快、自惭、怨恨、恼怒,甚至带有破坏性的负感情。青年学生一方面由于心理发育不完全成熟,另一方面由于社会交往范围日益扩大,置身于一种充满竞争的学校或社会环境中,于是个别差异在相互交往中被突出了。因此,优势地位成了他们追求的目标,进而看到别人的长处,而自己又无力或不愿改变现状,于是就对对方表示不满、怨恨,甚至加以损害。

[典型案例] 某高校女大学生孙某以优异成绩考入该校生物工程专业。入学初她因高考成绩突出被推选为班级学习班长。一段时间之后,班级团支部调整,她有意当支部书记,但未能如愿。结果是她同寝的另一名女同学吴某因工作能力较强、爱好广泛、群众关系好 而以高票当选。对此,她心理很不是滋味。有一天她趁上课之机,悄悄溜回寝室盗走了吴某的随身听、手机充电器、衣服、化妆品等,总价值3000余元。吴某发 现被盗后,立即到学校保卫部门报案,案子很快告破,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解析] 孙某由于自己被冷落而嫉妒人气旺盛的吴某,并把对吴的嫉妒渐渐地演变成制裁,这是一种非常愚蠢的做法。到头来对别人制裁不成,自己却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真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二、在交往中应注意哪些安全问题

校园内的人际关系,包括正式的关系和非正式的关系,都是通过交往形成的。作为社会的人,应该懂得交往,善于交往。古人云:“在家不会迎宾客,出门方知少主人”。但是,与谁交往?怎样交往?这是很有讲究的。这里仅从安全的角度谈谈交往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明确最基本的交往关系。校园内的人际交往是具有多样性的。但是就交往的对象和范围而论,无论学校大小,专业如何,班集体总是校园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在这个特定的环境里形成的师生关系和同学关系就成为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同学之间的友谊和正常的师生情谊比什么都可贵。唯有正确处理好这两种基本关系,才能促成我们顺利完成数年的学习任务。

(二)不要用感情代替理智。人的情感,是主体与客体的交流,是主观体验,也是对外界的反映,本身应该包含理智的成分。我们有些同学在交往中受骗上当,往往吃亏于感情用事,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因此,在任何交往场合下,我们都要保持清醒的头脑,才能对外界作出正确的反映。这其中,特别要学会区别对待不同类型的人。

1、对于熟人或朋友介绍的人,要学会“听、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态度应诚恳但不轻信,三思而行,不能“一是朋友,都是朋友”。

2、对于“初相识”,要谨慎。画虎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在不了解对方的时候,不要轻易露出自身的底细。

3、对于漂浮不定的上门客,接待要谨慎,处置要小心。应尽量在集体环境中接待,避免单独接待(尤其是异性之间)。

(三)交往要有选择。

1、择其善者而从之。真正的朋友关系首先是志同道合的,应该建立于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基础之上,是真诚的情感交流,而不是一个简单的利益和利害关系。

2、注意“四戒”。戒交低级下流之辈;戒交挥金如土之流;戒交吃喝嫖赌之徒;戒交游手好闲之人。

(四)交往应不失防备。

1、 古人曰,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与陌生人交往必须要有防范之心。

2、交往中应注意观察,发现对方有疑点或已经受骗上当,应该及时向老师或学校保卫部门报告,切勿“哑巴吃黄莲”。

三、邪教及邪教组织的社会危害

(一)扭曲灵魂,迷失方向

邪教组织利用宗教往往能给人带来心灵安慰和精神寄托的特点,以宗教为幌子,利用一些人对社会上存在的某些问题的迷茫失落的心态,大肆宣扬世界上的灾难,声称只有加入他们的组织,才能躲过劫难,才能使灵魂升入天堂,才能“功德圆满”、“成正果”等,蒙骗教徒,使其迷失方向。

(二)摧残健康,残害生命

邪教组织编造荒诞的邪说,使无数成员因病贻误治疗时间或死伤或精神失常。其教主还不惜教徒生命,制造集体自杀或绑架、暗杀、爆炸等事件,其残忍、疯狂之举令世界震惊。

(三)破坏亲情,分裂家庭

邪教组织散布歪理邪说与心理诱导,导致教徒的思想、情意、情感和行为逐渐变得与现实生活格格不入,孤僻、偏狭、叛逆、敌意、不容亲情、不讲人性,对工作、生活、家庭没有责任心。因此有精神病患家族史的人常常出现种种妄想、幻觉、自杀,造成家庭与社会的悲剧。

(四)扰乱稳定,危害社会

邪教组织的所作所为,导致人们思想混乱、行为失范、人格分裂、精神失常、破坏家庭亲情和人际关系。邪教的非法经营、偷税漏税、诡秘活动等,扰乱了公共秩序,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

四、交通法规新规定

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13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一)交通违法的处理: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详见《机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12条、第16条、第72条、第77条规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罚100元。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详解下面具体扣分规定)。

(二)咨询律师交警的处理是否违规

从2012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

1、闯红灯,罚款200元.。

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

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

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

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

6、逆行,罚款200元。

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1、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2、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3、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5、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6、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7、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8、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9、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10、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11、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四)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6分:

1、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2、高速公路行车道停车

3、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五)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3分:

1、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

2、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50% 。

3、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4、禁止驶入高速公路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5、违反禁令标志和禁止标线指示。

6、不按规定超车和让行、逆行。

(六)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一次记2分: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4、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5、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七)下述非现场处罚交通违法记1分:

1、行经交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2、遇前车停车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或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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